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81********,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巷**号,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恩城**居民委员会**号铺。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逮捕,同年2月2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下旬开始,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方式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每一期收取投注后上报到“澳门皇冠赌场”网站从中获取提成。2018年12月10日凌晨4时许,公安机关在恩平市恩城**居民委员会**号铺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并搜获被告人刘某甲用于接受他人香港六合彩外围码的两台金色OPPO A57手机。经查,上述期间被告人刘某甲收受刘某乙、冯某某、刘某丙、梁某某等多人投注金额共77864元,从中非法获利约15000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退出上述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刘某乙、冯某某、刘某丙、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4、现场勘验、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被告人刘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善栋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7册;
3.扣押手机两台、人民币15000元暂存恩平市公安局,建议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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