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8年1月21日,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68********,汉族,初中文化,系威海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山东省威海市,户籍地、现住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年17日经我院决定,于同日被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的装载机(铲车),载董某甲、董某乙二人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邵家庄村,沿村北侧村路由北向南下坡行驶。当行至村冷风库时,该装载机突然失控顺势下冲,将坐在路边的唐某某撞伤。为控制速度,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装载机撞向路边民宅,致使房屋损毁。坐在装载机驾驶室两侧的董某甲、董某乙被撞伤。后董某乙、唐某某列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董某乙、唐某某均系钝性外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董某甲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董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鉴定文书;7、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过失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丽君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963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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