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66********,汉族,文盲,潘集区**镇***法人代表,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9时许,在淮南市潘集区**镇**厂区南边皮带机附近,被告人刘某甲操作铲车,准备向被害人邓某甲停放在皮带机旁边的货车装运石子时,因未尽到观察周边操作环境的义务,铲车的铲头将从货车上下车的邓某甲撞倒,后邓某甲头部遭受铲车的碾压。经现场其他工作人员的喊叫、提醒,刘某甲停车查看,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急救医生查看,邓某甲已死亡。刘某甲随即拨打电话报警并主动到**派出所投案。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甲系头部遭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前科证明、归案经过、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王某某、刘某丙、邓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厂操作铲车,因未尽到观察周边操作环境的义务,将被害人邓某甲撞倒后碾压致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平圩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清健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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