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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住**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7月14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京山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8月7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京山市宋河镇万塔村二组村民刘某乙(女,1940年2月7日出生,殁年80岁)、刘某丙母子与刘某甲、黄某某夫妻是邻居,自2019年9月22日双方因琐事扯皮后关系不和。2020年7月7日6时许,黄某某将两家相邻排水沟上的石头搬开,让雨水畅通。刘某乙认为下水道是儿子刘某丙修的,黄某某不应该随意搬动石头,并骂黄某某。这时被告人刘某甲回家见被害人刘某乙不停对着自己家里骂,便与刘某乙发生了口角。刘某丙从家里出来,与刘某甲对峙讲狠,双方抓住对方衣服拉扯。这时刘某乙持一只拖鞋从后面击打刘某甲的背部,刘某甲则猛然左转身,其左胳膊和左腿将刘某乙绊倒,致刘某乙后仰倒地,后脑勺撞击在柏油马路上受伤。2020年7月13日20时许,刘某乙经京山市仁和医院医治无效死亡。同月28日,经京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系头枕部损伤致重度颅脑损伤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2020年7月28日,刘某甲赔偿78000元后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调解协议、刑事谅解书、证明材料、仁和医院病历等;2、证人刘某丙、黄某某、向某某的陈述笔录;3、犯罪嫌疑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与他人殴打扯皮过程中,明知身旁有老年人,仍任意猛然转身,因疏忽大意致被害人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具有坦白,赔偿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陆争映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72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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