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6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淄博市文昌湖区**镇**村**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退回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被告人刘某甲通过淄博市**区萌**镇供电所从萌水镇防汛路和前坡村中心路路口分电箱顺线至其葡萄园北边的电线杆处,随后刘某甲从该电线杆处,使用陈旧电线,沿着被害人杨某某家的葡萄园东地界铁丝隔离墙顺线至其种植的葡萄园内。
2020年6月26日,被害人杨某某及其儿子在自家葡萄园内安装防护网时,发现被告人刘某甲家的电线存在漏电的情况,在明确将漏电情况电话告知了刘某甲后,杨某某的丈夫刘某乙立即关闭了电源开关。而被告人刘某甲在明知其家葡萄园内电线有漏电的情况下,一直没有更换和维修,并且在同年6月28日至7月1日连续用电浇地、未在浇地后关闭电源。2020年7月1日,被害人杨某某在自家葡萄园内喷洒农药过程中,不慎触及被告人刘某甲铺设的电线而触电身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用电量明细表等书证、证人刘某丙等人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南亚非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89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门诊病历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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