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二部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丁),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系巨野县**客户经理,住巨野县**路**小区。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刘某甲在担任巨野县农商银行客户经理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作为作为贷款的A岗调查人或者第一责任人,违反国家信贷调查的规定,未对借款人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家庭收入、资信等情况进行调查,未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家庭收入、担保可靠性进行调查,虚构借款用途,填写虚假的贷款资料手续,违法发放谢某甲、谢某乙等人名下贷款32笔共计人民币899.6万元,大部分归自己使用,致使贷款逾期不能归还,给巨野农商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向巨野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巨野县信用合作联社信贷手续复印件、巨野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刘某甲户籍证明等;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等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星领
检察员王亚军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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