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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逃税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62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开发区****号。2016年4月1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0日经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18年8月15日,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1月8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24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12月26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于出资设立“广州市萝岗区**土石方工程队”(性质: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工程队”),对外经营建筑装饰及其他建筑业务。2009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工程队承接中海誉城南苑、香雪制药、华厦汇海、萝岗公交车总站等多个建设项目,共取得工程及材料销售收入217345506.49元,其中205637782.07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逃税比例超过30%。经广州市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核算,**工程队应补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3899119.34元。2017年4月6日,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对**工程队涉嫌逃税作出《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地税开稽处[201711号]和《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形成处罚决定书》(穗地税开稽罚[2017]2号),责令**工程队在上述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补申报缴税款共4754467.52万元(未含税款滞纳金),罚款共4357879.21元。文书送达后,**工程队于2017年7月24日已补申报缴纳税费187346.09元,滞纳金175920.51元。之后,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多次口头催缴无果后,于2017年7月27日向该单位发出《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穗地税开稽税通[2017]5号)进行书面催缴;经再三催缴后,**工程队提交了欠税缴纳计划,承诺从2017年7月至12月缴纳210万元,2018年1月将余款清缴完毕;但**工程队未能按计划清缴税款及罚款。

截止2018年5月4日,**工程队共补申报缴纳税款1651287.44元,滞纳金861712.19元,罚款1647.88元,仍需补交税款3103180.08元(不含滞纳金)及罚款4356231.33元,共计7459411.41元(不含滞纳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冯某某等的证言;3.涉案单证;4. 税务稽查材料; 5.刘某甲判决材料及执行情况等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缴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卓佳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16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19】482号《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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