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8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程,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街**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常州市武进区**合作社将**路以西、**鸡路以北**周边废弃地块交由常州市**有限公司(已行政处罚)进行整治。2019年9月,常州市**公司将该污水改造施工工程交由被告人刘某甲进行施工。刘某甲在无生产经营单位、无建筑施工资质情况下承接该工程并组织施工。
2020年3月18日,刘某甲联系挖机、渣土车及现场记账等施工人员到场进行场地平整作业,其中挖机作业交由刘某乙(已判刑)实施。当日15时许,刘某乙雇佣的驾驶员颜某某独自驾驶挖机在土堆上进行作业时,挖机突然发生侧翻,致颜某某头颈部被挖机驾驶室门框压伤,经120现场确认死亡。
被告人刘某甲作为项目施工的负责人无资质违规承揽工程,未制定施工方案违规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到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另查明,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至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湖塘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常州市青水保洁有限公司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9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调解协议及收条、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
1. 证人高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1.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雯琪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本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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