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镇**村**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盐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盐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上午8时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杜某某安排施工人员龚某某、倪某某、刘某乙等人在做**仓库工程时,突遇下雨天气,杜某某即安排施工人员停工并从元明粉仓库钢结构厂房屋面返回地面。在此过程中,参与施工作业的刘某乙在从柱杆支撑钢结构返回地面时不慎跌落,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3.1万元。被告人刘某甲身为元明粉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前未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该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 证人杜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身为生产、作业的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超运

检察官助理 王常青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