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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重婚案)(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2233197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镇**村**号。因本案,2019年6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与葛某某在河北省广宗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女。2014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在杭州结识了朱某某并以男女朋友交往,2015年10月,被告人刘某甲与朱某某在朱某某安徽颍上老家举行了婚礼。至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与朱某某一直以夫妻名义在杭州余杭等地共同生活。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刘某甲与葛某某在广宗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广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调取证据清单、婚礼照片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香玲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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