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976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8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苏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其经营的沈阳市铁西区**油品商行,共同销售假冒嘉实多、美孚、壳牌、道达尔品牌注册商标的汽车润滑油。现已查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销售给赵某某、金某某、李某某、邹某某、栗某某、石某某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汽车润滑油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1882元、15930元。37127元、27360元、40315元、51496元,共计人民币184110元。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其分别位于沈阳市铁西区**街**号**、**街**号**的两个库房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上述品牌注册商标的汽车润滑油共4256桶,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65196元。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涉案物品照片;2.书证:被告人刘某甲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售记录及凭证、鉴定书、价格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金某某、李某某、邹某某、栗某某、石某某、同案犯刘某乙、刘某丙、苏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存在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而未能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关于于此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甲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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