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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二部知产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镇**村**组。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小洁,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日、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被告人刘某甲未经新华**技术有限公司的许可,从他人处进购电源等交换机配件,自行贴标、包装后通过网络进行销售。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位于本市海淀区**镇**路**号楼**层**房内,起获H3C牌LSQM1AC1400型电源28块、AC-PSR650-A-H3型电源11块、LSQM1AC650型电源11块、DC-PSR650-D-H3型电源5块、LSPM2150A型电源143块等。经核实,上述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共计人民币195150元。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物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未授权声明、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淘宝交易记录截图、出库单等;3.证人证言:汪某某、史某甲、刘某乙、史某乙、张某某、刘某丙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慧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二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辩护人李小洁,联系方式135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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