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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集资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苏省沭阳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现住该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集资参与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某甲与吴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本市怀柔区**园**号楼**层**室成立济南**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以该公司融资启动15万吨碳酸脂项目为由,以高息为诱饵,诱使集资参与人向公司出借钱款,并以济南**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集资参与人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至案发,共计骗取集资参与人高某某、廖某甲等10人投资款合计人民币11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9月16日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的亲属已代其退赔10名集资参与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犯吴某的供述和辩解;2.集资参与人陈述:集资参与人高某某、廖某甲等10人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马某某、孙某某、黄某某、吴某某、刘某乙、杨某甲、李某某、于某某证言;4.书证:借款协议、收据、收条、POS签购单复印件、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房屋租赁转让协议、广饶滨海新区环境保护检查记录表、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广饶县安全生产停止供电告知书、企业信息、企业变更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等;5.辨认笔录:集资参与人廖某乙、廖某甲、杨某乙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照片;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接受证据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在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英

检察官助理:王培旭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侦查卷宗6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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