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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施某甲、周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柏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柏检公诉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排**号,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小区****曾经营唐山市丰南区**网吧、唐山市丰南区**宾馆、唐山市丰南区**网吧、唐山市丰南区**电玩城等,2012年2月至2016年2月任唐山市丰南区**村村委会主任,2011年11月至今经营唐山市丰南区**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7日因涉嫌行贿被沙河市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2019年2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沙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4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沙河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4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某甲,绰号“**、**”,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区**排**号。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沙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沙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29日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4月30日。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区**排**号,住唐山市丰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沙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29日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4月30日。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区**排**号。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沙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29日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4月30日。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街**号,住唐山市丰南区**镇**小区**楼**室。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沙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29日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4月30日。

被告人刘某丙,绰号“**”,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路**工房**号,住唐山市丰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我院决定被沙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施某甲、周某甲、张某甲、刘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一案,由沙河市监察委员会的调查终结,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刘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19年6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刘某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10万元犯罪事实

2012年,刘某甲任丰南区**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帮助唐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厂区扩建占用**村土地的工作。在刘某甲要求下,**公司分别于2012年6月、2013年2月将制氧厂和白灰窑一期建设工程承包给刘某甲,刘某甲在本身无任何建筑资质情况下,借用唐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实施了这两个工程。2013年3月,刘某甲又向**公司索要厂区北面修路工程,因**公司对该条公路质量要求较高,对刘某甲施工质量不放心,没有同意刘某甲的要求,刘某甲就以此为由向该公司索要了80万元。2014年春节前后,刘某甲又多次找**公司索要其它后续工程,因刘某甲承包的制氧厂、白灰窑一期工程质量差、进度慢,该公司始终没有同意,2014年2月刘某甲以此为由向**公司索要430万元,**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2014年9月3日、2015年3月7日给付刘某甲23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合计430万元。

2018年10月,刘某甲在得知调查组调取其相关银行交易记录后,为了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与**公司串通,以**村征地费以及工程补偿款的名义编造了上述4笔支款手续。

二、被告人刘某甲行贿67万元犯罪事实

1.2013年,刘某甲在经营唐山市丰南区**宾馆、唐山市丰南区**电玩城期间,为感谢陈某甲的关照,在唐山市丰南区**局陈某甲办公室里送给陈某甲5万元。

2.2014年6月,为感谢陈某甲对其经营宾馆、网吧以及处理**村村民举报等方面的帮助,刘某甲从唐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消费29万元为陈某甲女儿陈某乙购买一辆奥迪A4轿车,并登记在陈某乙名下,车牌号冀BZ**。

3.2009年中秋节至2018年中秋节期间,刘某甲为与陈某甲搞好关系,以获取对其经营活动的帮助,每逢春节送给陈某甲2万元,共9次合计18万元;每逢中秋节送给陈某甲1万元,共10次合计10万元,总计28万元。

4.2013年,陈某甲母亲刘某丁、父亲陈某丙相继去世,2017年陈某甲女儿陈某乙结婚,为与陈某甲搞好关系,以获取对其经营活动的帮助,刘某甲分别送给陈某甲1万元、1万元和3万元,合计5万元。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行贿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犯罪事实,2019年1月24日向沙河市监察委员会退交赃款430万元,2019年3月2日退交赃款80万元。

三、被告人刘某甲、施某甲、周某甲、张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涉嫌寻衅滋事恶势力犯罪事实

2012年1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采取恐吓、收买、贿赂等手段当选唐山市丰南区**镇**村村委会主任。当选村主任后,刘某甲为了排除异己、达到长期把持基层政权的目的,拉拢、收买被告人施某甲,操纵施某甲当选该村村民代表。并通过施某甲结识了周某甲、张某甲、刘某乙等社会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刘某甲为纠集者、施某甲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原唐山市丰南区**局党委委员陈某甲(另案处理)的包庇之下,随意殴打群众,使用软暴力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恐吓、毁损群众财物,开设赌场,横行乡里欺压群众,受害群众敢怒不敢言,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1.2012年3月份,**镇工业园区需要征用**村土地,被告人刘某甲负责征地工作,多数村民对征地补偿款有异议。3月23日下午,刘某甲同被告人施某甲等人到该村村民施某乙在唐山市丰南区**镇**村经营的“**超市”内,让施某乙在征地补偿协议上签字,施某乙表示等等再签,惹恼刘某甲、施某甲,离开超市时,刘某甲恐吓施某乙及其家人:你们等着,我有法儿收拾你们。为使施某乙顺利签字,并恐吓其他群众,刘某甲指使施某甲找人把施某乙的超市砸了。施某甲纠集被告人周某甲、张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于当晚10时许持三把板斧对施某乙的超市进行了砍砸,造成施某乙超市卷帘门窗、玻璃等多处被毁,经鉴定毁损财物价值2347元。给居住在超市的施某乙及其妻子、幼儿的精神上造成了极大伤害,导致施某乙超市被迫关门。超市被砸后,施某乙及其他村民害怕被刘某甲等人报复,陆续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

2.2012年4月份左右,刘某甲当选村主任后,为了在村里树立威信,以给村委购买办公用品和要污染费为名,多次向其村西赵某某经营的**建材厂索要10万元,赵某某不给,刘某甲便指使施某甲组织多人采取围堵砖厂大门、挖水沟断路的方式向赵某某强行索要5万元。

3.2012年刘某甲刚当上村主任后,为了树威并排挤村支书周某乙,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因曹某某(周某乙弟媳)反对刘某甲提议的施某丙当电工,刘某甲、施某甲便当众推搡、殴打曹某某。

 4.2011年11月份开始,刘某甲在其经营的唐山市**公司(位于唐山市丰南区**小区北门)一楼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并雇佣张某乙、孙某某(二人被行政拘留)等人进行管理。2013年5月2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查获,同时抓获参赌人员马某某、翟某某(二人被行政拘留)。

 5.2012年左右的一天,施某甲无故殴打该村民韩某某,因害怕施某甲报复,韩某某一直未敢报警。

 6.2016年的秋天,因生活中的小矛盾,施某甲便先后两次借故殴打该村村民施某丁,施某丁因害怕施某甲报复,一直未敢报警。

7.2017年腊月三十,因生活中的小矛盾,施某甲便借故殴打该村村民田某某,因害怕施某甲报复,田某某一直未敢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指使施某甲纠集周某甲、张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持板斧恐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234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利用其担任**村村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公司人民币51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退交的510万元应当予以没收。刘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丰南区**局原副局长、主任科员陈某甲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67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柏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振华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施某甲、周某甲、刘某丙现羁押于沙河市看守所,张某甲、刘某乙现羁押于内丘县看守所。

2.寻衅滋事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2张。

3.施某乙民事赔偿申请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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