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公诉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刘某甲,又名刘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9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8日被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于2018年6月15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甲,自2017年以来,明知网络倒卖快排能够组成气枪,仍以自己身份注册“**”淘宝店铺、“**”支付宝买家账号,通过淘宝店铺进行销售,根据买家需求使用支付宝买家账号从网上购买快排配件进行销售。
1、2017年5月2日,刘某甲使用“**”淘宝账号,以330元的价格销售给曲阳县王某某快排配件,后王某某使用该配件组成一支枪支,经鉴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2、2017年1月10日,刘某甲使用“**”淘宝账号,以118元的价格销售给河南省夏邑县杨某某快排配件,后杨某某使用该配件组成一支枪支,经鉴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长乐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17张、审讯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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