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非法买卖爆炸物案)_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722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黑龙江省穆棱市**镇**路**号。2018年5月24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本案于2019年8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开始,刘某乙(已判决)为牟取非法利益,将爆炸物鱼雷的视频、图片等内容通过微信传播出去,吸引下级微商或买家到其处购买鱼雷。2016年4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微信账号jjlovem****,昵称***)转发刘某乙在微信上的鱼雷广告信息,向客户推销鱼雷,在谈妥价格、数量后将鱼雷买家收货地址、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转发给刘某乙。刘某乙收到信息后按照地址、型号、数量要求进行发货,被告人刘某甲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刘某甲用上述方法共销售鱼雷9次,非法获利约300元。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非法出售的涉案鱼雷爆炸做功能源均为烟火药,传火元件为绿色药捻引线,在火焰点燃药捻引线作用下可发生爆炸,均为爆炸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快递单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汪某某、陈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犯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非法买卖爆炸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故对被告人刘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电话:132*******;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