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柏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住邢台市柏乡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柏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被柏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柏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柏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柏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凌晨两点左右,被告人刘某甲从**村连某某家喝酒后,未经任何人允许侵入柏乡县**村白某某家中,并闯进白某某的卧室内,欲对正在睡觉的白某某进行猥亵,白某某发现后予以抗拒,并给其公公李某某打电话,李某某赶到白某某的卧室将刘某甲拉到院内,李某某要打电话报警时,刘某甲趁其不备,从梯子上到西屋配房,沿西屋配房往南逃至南边小房跳出院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白某某、刘某乙、李某某)、检查笔录(白某某)、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未经他人允许,非法侵入白某某家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柏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记岭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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