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2********,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前夫刘某丙将位于泗县**镇**街**段的房屋(已抵押给泗县**信用合作社)卖给张某某,以偿还贷款。张某某于2013年7月23日又将该房屋转让给被害人刘某乙。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其母沈某某(另案处理)以卖房没卖地为由,搬到该房主屋内居住,以阻止被害人刘某乙在该房偏屋地基上重建房屋,经泗县公安局刘圩派出所民警多次出警劝阻而拒不搬出。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8月10日被泗县公安局刘圩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房屋转让合同等书证;
2.证人刘某丁、张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会岱
检察官助理:孟媛洁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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