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为了索债,指使其父亲刘某乙、儿子刘某丙(均另案处理)在未征得被害人邱某某同意的情况下,非法侵入邱某某位于武汉市新洲区**街**园**号住宅生活长达23天。期间,新洲区邾城街派出所民警和新洲区邾城街综治办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劝告,刘某甲及其父亲、儿子仍拒绝搬离,致使被害人邱某某及其家人无法正常居住。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及视频截图、被害人谅解书、刘某甲身份信息表、110接处警登记表、邾城街道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提供的房产证明材料等书证;2. 证人刘某丙、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为了索债,指使他人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泽 2021年01月07日
附件: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06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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