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7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7月始,为非法牟利,被告人刘某甲以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352号华林国际E馆二楼M**档、早市T**档为经营场所,非法出售象牙制品。2018年10月16日8时某某,被告人刘某甲在华林国际E馆早市T**档出售象牙制品时,发现民警执法检查,即逃离现场。民警经对被告人刘某甲经营的上述两个档口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的哺乳纲(MAMMALIA)长鼻目(PROBOSCIDEA)象科(Elephantidae)现代象象牙制品404件,共净重5090克(经核定,价值人民币212,085.03元)。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四川省简阳市简城街道办凯力威大道**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缴获的象牙制品照片、装象牙制品的蓝黑色背包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3.证人黄某、熊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报告、检验报告等;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婉鸣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依法扣押的野生动物制品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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