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在担任桃江县灰山港镇船形山**石料厂*****期间,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等工作。2014年元月,被告人刘某甲在与桃江县司马冲村村民高某某等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土地硬化,架设碎石设施,非法占用桃江县司马冲村石竹塘组农用地13742平方米(其中旱地10872平方米、林地2870平方米)用于建设碎石厂。经益阳市农业委员会鉴定,刘某甲非法占用的耕地16.03亩,其毁损程度达到特别严重级别。桃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4日对桃江县灰山港镇船形山**石料厂进行行政处罚,该厂已缴纳罚款42439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9月2日主动到桃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场地租赁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湖南省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高某某、刘某丁、刘某戊、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湖南省耕地质量毁损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缴纳行政处罚罚款且认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友芳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17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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