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五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址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2月20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2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承包了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梁7亩山杏林地。2017年春,转包了刘某甲承包的**村**组**梁山杏林地4.4亩,并于2017春开始在其承包、转包的山杏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绿豆。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种植农作物占用防护林林地面积13.5亩,涉案地块林地用途、土壤结构已发生改变,林地原有植被已被严重毁坏。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恢复造林13.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山杏林承包合同》复印件、林权证(赤松﹝2005﹞1118号)复印件、《松山区**镇**子村**组**梁刘某甲种植农作物与松山区2011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相交面》、《关于**村**组**梁刘某甲种植农作物地块林地恢复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等书证;2.现有证人孙某某、傅某某、许某某、刘某乙证言;3.被告人供述;4.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梁防护林林地上种植农作物13.5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恢复造林的法定、酌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娟
冯桂娟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八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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