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11967********,汉族,无职业,初中文化,住吉林省延吉市**街南**委**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10月22日被龙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龙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为了养殖赚钱,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和钩机在自己承包经营的位于龙井市**镇**村2017年林地一张图**林班**、**小班内,擅自挖鱼池6个、搭建彩钢房1栋、搭建培育鱼苗水泥池1个、修建场地,用于养殖。被告人刘某甲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4.5455亩。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0月22日到龙井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破案报告、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书证;
(二)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三)延边州森林调查规划院涉林案件鉴定报告;
(四)证人刘某乙、卞某甲、罗某某、刘某丙、卞某乙、尹某某的证言;
(五)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刘某甲投案自首,自愿接受刑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帅云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贰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