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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6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刘某甲、王某某共同承包了固日班花苏木**嘎查**基地林地,面积为1061亩。

2015年王某某采伐部分树木后,刘某甲在采伐林地内更新树木,由于成活率不高,为产生经济效益便在空地耕种了黑豆和玉米青储,经现场勘查,耕种黑豆面积为390.2亩,耕种玉米青储面积为17.9亩,经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耕种黑豆和玉米青储地块内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均已构成严重毁坏,毁坏林地面积为408.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林木转让合同、林木采伐许可证;2、证人证言:王某某、刘某乙证人证言;3、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在明知是林地的情况下,改变其用途,致使408.1亩林地被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积极补植林木,且符合造林技术规程,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福堂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散页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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