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40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苏木**嘎查*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某甲在其承包的位于翁牛特旗**苏木**嘎查万亩速生林内种植玉米、绿豆、打瓜等农作物。经鉴定,种植地块为有林地,林种是用材林,树种是杨树,面积43.2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宋某某、刘某乙、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察笔录、照片及平面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鉴于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娟
检察官助理:董志会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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