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刑诉〔2017〕63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住鄂伦春旗******胡同**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大杨树森林安局决定,于2016年9月3日被大杨树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大杨树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3年、2014年先后从祝某某、李某某手中购买农田17.9亩,购买后刘某甲便将该农田用途改变用于取石,建房、修建大院,经鉴定,该地块位于大杨树林业局林权证内,2002年地类为农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宝庆

2017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