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内蒙古大杨树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3年、2014年先后从祝某某、李某某手中购买农田17.9亩,购买后刘某甲便将该农田用途改变用于取石,建房、修建大院,经鉴定,该地块位于大杨树林业局林权证内,2002年地类为农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宝庆
附: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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