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7********,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在逃)、王某某(已判刑)、绳某某(已判刑)以自家的**摩配城或房产做抵押,以月息1分5不等做回报,非法吸收存款130余人次,金额28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刘某甲作为借款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258万元,以保证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8万元,共346万元,为刘某乙、王某某吸收存款提供帮助。案发后,绝大部分款项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收款收据等书证;证人陆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同案犯王某某、绳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时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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