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金融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刘某甲(化名:陈某甲),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54********,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在安徽省宁国市**办事处**号,现住上海市虹口区**路**号。2018年8月2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于同年2月14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将此案报送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9年5月13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补充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26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刘某甲实际控制并在本市杨浦区**路**号**大厦**楼设立办公场所对外经营。**公司成立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招募员工搭建“**”线上平台,通过网络广告宣传“**宝”等理财产品,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招揽客户签订投资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至案发,合计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下同)30余亿元,其中实际用于兑付投资参与人本息合计20余亿元,未兑付金额为6亿余元。
2018年8月16日,化名“陈某甲”的被告人刘某甲在缅甸国克钦邦迈扎央经济开发区一无名群租房**室内被当地警方抓获,同日被移交至我国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同月2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民警押解回沪并执行刑事拘留。案发后,公安机关对部分涉案单位及个人的资产等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有:档案机读材料、《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材料;证人吴某某、王某甲、戴某某、施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陈某乙、刘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刘某甲与王某甲、陈某乙等人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材料;证人潘某某、刘某丙、臧某某等人的证言、《债权及收益权转让回购协议》、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提供的“连连支付”平台交易数据、陈某丙等的银行账户明细等材料;证人昌某某、周某甲、李某某、王某丙、周某乙、彭某某、马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股权收购协议》《三方合作协议》《借款合同》《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合同书》,《收款收据》《付款证明》《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上海城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估值报告》、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到案经过”、“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等;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的历次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大磊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十册(附数据光盘二张)、补充证据材料一册、《房地产市场价值估值报告》一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册(附数据光盘一张)、《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二份。
3.《证人名单》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