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孙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刘某乙(均已判决)等人,于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间,在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7层办公楼三座706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等地,通过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投资饭店项目为由,通过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承诺高息、分红并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贡某某等1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共计5398万余元,被告人刘某甲非法获利共计297.7805万元。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月29日被上网追逃,后于2019年11月27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另案处理的POS机、U盘、电脑等;2.书证:人员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工作记录、另案处理的借款协议、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刘某乙等人的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诚鉴字[2019]第0000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业绩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迎迎
检察官助理:练泰霖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同案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刘某乙等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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