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031983********,汉族,大学文化,原湖南省**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期**栋**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6日至10月6日、自2019年11月11日至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24日至9月7日、自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11日、自2020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邢某甲(化名邢某乙,另案处理)使用他人身份注册成立了湖南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展公司,公司地址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路**号**广场**号**楼**房),开发和运营了“58车贷”P2P网贷平台,面向社会非法集资并将集资款对外放贷,后又于2016年8月使用他人身份注册成立了湖南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多多公司,公司地址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路**号**广场**号**楼**房)并陆续设立多家门店,专门用于寻找借款人和发放贷款。星展公司下设人力行政中心、运营中心(含网推部、运营部)、风控部、业务中心(含客服部、标的部、网销部)、研发部、产品部、品牌策划中心(含新媒体运营、品牌部、策划部)、电商部等部门;钱多多公司下设市场部、行政部、人事部、风控部、财务部和资产管理部等部门。
星展公司在未获得相关融资资质和许可批准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l2日开始上线运营“58车贷”P2P网贷平台(网址:https://www.58chedai.com),该平台发布由借款人信息制作而成的借款标的,通过“多赚网”、“网货天眼”等第三方网贷评级推荐机构宣传、推荐的方式,以高信誉、承诺10%-15%的高年化率吸引投资者投资,并主要由钱多多公司寻找借款人并利用投资款发放贷款赚取利息差。被告人刘某甲于2017年6月底加入星展公司,明知该公司系邢某甲控制的从事非法集资的公司,仍按照邢某甲的安排先后担任互联网金融事业部总经理和公司总经理等职务,负责“58车贷”P2P网贷平台的运营和维护,以及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
2018年8月6日,“58车贷”P2P网贷平台因资金链断裂,邢某甲便宣布退出互联网金融业务,并关闭平台系统,致使投资人无法兑付本金及利息。经湖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暂时确认星展公司2015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共收取19585名投资人的集资款886,625,202.94元,给投资人提现支出524,083,506.38元,差额为362,541,696.56元。
2019年4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函、工商登记资料、网络宣传报道资料、星展公司组织架构及员工花名册、星展公司董事会《关于对刘某甲同志的聘任通知》、银行账户交接表、投资人待收本金结构表、出借人会议会议纪要、债权债务清收偿付委托协议、“58车贷”退出网贷业务相关事项的公告、扣押物品清单、现金存款凭证、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支付服务协议、报案人登记表、借款合同书、充值记录、提观记录等书证;2.涉案公司员工陈某某等人及集资参与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远程勘验、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协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朋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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