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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9********,汉族,小学文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山东省郓城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刘某甲向村民承诺高利息,以理财的名义向本村以及外村人员吸收存款493.35万元并开具**金融定期存单,涉及存款群众58人,目前该存款均已无法兑付。经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没有金融从业资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投资单据,客户存款明细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陈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没有金融从业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向不特定群体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昌盛

检察官助理:刘英沛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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