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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法拘禁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8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号,居民身份号码3713221988********。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1日12时-15时许,朱某甲(已判刑)发现其妻朱某乙与刘某乙私会,与被告人刘某甲、朱某丙(已判刑)、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控制被害人刘某乙人身自由并将其强行带至郯城县马陵山上实施殴打,逼迫刘某乙写下20万元欠条一张,并向刘某乙索要钱财6985元。经鉴定,刘某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莹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郯城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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