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刘某甲将刘某乙(已死亡)交其保管的一支枪和一包子弹,藏在其家三楼墙缝里。2020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携带该枪支,纠集“刘某丙”等四人携带砍刀、警棍等凶器,一同前往监利县毛市镇陈铺村某家具厂院内,欲冲散刘某丁等人设在院内板房里的赌场。被告人刘某甲高声叫骂:“在哪个位置?个婊子养的!”刘某戊从赌场出来劝阻,被告人刘某甲在板房门外,左手持枪,朝上方开了一枪。赌场内参赌人员四散而逃。同年4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将涉案枪支、子弹等交给公安机关。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射击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枪支照片等物证;2.刘某甲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鉴定书;5.证人刘某丁、贺某某、刘某戊的证言;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甲纠集他人携带枪支、凶器进行射击、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亚平
检察官助理:胡媛媛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附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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