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四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6********,汉族,大专在读,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5日,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民警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组刘某乙家中查获疑似气枪两支并依法扣押。经审查发现,两支疑似枪支为被告人刘某甲所持有。后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两支疑似枪支均是以压缩气体作为击发动力的气枪,对人体均具有致伤力。
审查起诉环节,被告人刘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气枪两支;
2.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乙、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枪弹鉴定书;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击发动力的气枪两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盼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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