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刑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5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朝阳县公安局西营子派出所民警对刘某甲家检查时发现,刘某甲家中存有“洋炮”一支。经朝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 (朝)公(司)鉴(痕迹)字【2020】0011号鉴定:送检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检查笔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朝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 (朝)公(司)鉴(痕迹)字【2020】0011号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玉伟
检察官助理:孟菲菲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于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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