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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组,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五分地派出所民警在出警过程中接到刘某乙举报刘某甲在家中存有枪支,后五分地派出所民警对刘某甲家进行检查并扣押疑似枪支一支。经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扣押的疑似枪支为非制式枪支。到案后,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枪支一支;2、书证一组;3、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娟

书记员:程海娟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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