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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 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区**排**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八**镇**村**区**排**号。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宝坻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4月5日让其女儿刘某乙通过**网“**店铺”购买罂粟果实,并将购买的罂粟果实存放于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海鲜店内,后于2019年8月5日被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扣押罂粟果实135.96克,其中罂粟果壳54.82壳,罂粟种子80.52克。经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海南分所检验测试中心检测报告,正常幼苗24%,硬实种子52%,新鲜未发芽种子15%,不正常幼苗1%,死种子8%。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刘某乙证言;

4、检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等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易东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1497****)。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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