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791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住樟树市**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中山市**镇**村**工业园**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20年3月3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7日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刘某甲和刘某乙(另案起诉)经电话联系,让其帮忙购买毒品,2019年11月8日,刘某甲通过微信将1万元人民币转给刘某乙,其中3000元用于帮刘某甲购买毒品,其余借给刘某乙购买毒品。当天9时许,刘某乙在樟树市**农业银行取款1万元后,从樟树驾驶一辆赣C*****比亚迪小车与周某某(另案起诉)一同前往**市**县向谢某某(另案起诉)购买毒品,上午10时30分许,周某某带刘某乙去谢某某位于**县**小区**栋**单元**室出租房内试吸毒品,11时许,周某某与谢某某驾驶赣D*****离开**小区,11时30分许,刘某乙开车离开**小区与周某某在**路路口见面,周某某上车后将毒品交给刘某乙,随后二人返回樟树市。13时许,民警在樟树市**路**餐厅将周某某、刘某乙抓获,并在刘某乙随身携带挎包内及赣C*****汽车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12.02克、麻果0.38克。
经鉴定,刘某乙身上查获的12.02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微信截图、交易明细、现场检测报告等;2、同案人供述;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春虹
2020年10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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