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林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70********,瑶族,初中,其他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永州市森林公安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日被永州市公安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森林公安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刘某甲在没有取得《狩猎证》和《特种猎捕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在永州市零陵区**镇**村马鞍岌片区一带山中放兽夹五个,多次非法狩猎。刘某甲共捕获野生动物斑鸠3只,尖吻腹蛇1条,白腹巨鼠11只,其中斑鸠、尖吻腹蛇为国家保护的三级野生动物,白腹巨鼠为非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了刘汉字捕获的野生动物及狩猎工具。
案发时,刘某甲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政府通告、林业局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刘某乙、魏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零陵区森林调查队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案发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一芳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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