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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法狩猎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Z14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76********,黎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霸王岭林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霸王岭林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王岭林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同年6月11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为猎捕野生动物食用,在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将8个铁夹分别放置在霸王岭林业局东一管护站南叉河管护点32岗位林地的8处地方,猎捕野生动物

(1)N:2121809.914  E:312745.562;

(2)N:2121813.638  E:312742.443;

(3)N:2121810.086  E:312746.791;

(4)N:2121801.088  E:312742.314;

(5)N:2121801.957  E:312747.585;

(6)N:2121792.695  E:312750.823;

(7)N:2121793.404  E:312753.636;

(8)N:2121799.493  E:312753.874。

至案发,刘某甲未猎捕到野生动物。经核查,刘某甲放置8个铁夹的位置属于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系禁猎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铁夹8个,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证明等;

3.证人证言:刘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甲的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险性,建议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新培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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