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011952********,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丹江口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十堰市森林公安局武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森林公安局武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4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在自家包谷地边设置铁质猎夹一个,在自家红薯地边设置钢丝套一个,欲猎捕野生动物,2019年9月20日晚上用铁质猎夹捕获猪獾一头,2019年9月29日早晨用钢丝套捕获野猪一头,刘某甲将猪獾褪毛后放入家中冰柜保存,将野猪褪毛后分解成四块,一块放入家中冰柜保存,两块被其二女儿刘某乙家食用,一块被其大女婿程某某放在家中冰箱保存。
2019年10月2日16时,十堰市森林公安局武当山分局民警在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村**组巡逻检查时,发现 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事实,刘某甲到案后对其非法狩猎的行为供认不讳。
经十堰市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鉴定,被告人刘某甲2019年9月20日捕获的野生动物为猪獾,属于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刘某甲2019年9月29日捕获的野生动物为野猪,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物证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丹江口市保护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刘某丙、刘某丁等人的证言;3.十堰市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鉴定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贞贞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丹江口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村**组**号,联系电话18872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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