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4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31942********,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墨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1月2日被墨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底,被告人刘某甲到位于墨江县**镇**村**组的墨江**省级自然保护区“**”山上,用竹竿将粘网撑起设置在不同的位置进行捕鸟。2019年12月6日下午,墨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工作人员在保护区内巡逻检查时发现“**”有粘网8张,当场查获刘某甲随身携带的猎获物小鸟死体9只。同日,墨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工作人员在刘某甲家厨房查获小鸟死体制品28只。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非法猎捕的鸟类2只为黑短脚鹎,1只为橙腹叶鸭,34只为雀形目鸟类,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共计111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野生鸟类死体、粘网(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3.证人曹某某、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清点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猎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作案时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云芬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住墨江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9198****,1821402****(其子刘某某)
2.移送案卷材料3册,散卷1份,起诉书,量刑建议书。
3.涉案鸟类死体、粘网扣押在墨江县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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