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0251964********,汉族,文盲,务农,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甲在泗阳县**镇**村**组自家门前菜地种植罂粟种子。2020年3月15日下午民警在上述地点现场查获疑似罂粟苗若干,经现场清点共计733株,民警依法对上述疑似罂粟植株予以铲除、扣押。经鉴定,查获的植株均系毒品原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前科证明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植物物种属性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凤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7155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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