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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法经营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静安区**路**路**村**号**室。2001年5月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20年1月3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4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为牟利,自2019年12月起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及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入各类假冒卷烟加价后用于销售。同年12月,被告人刘某甲向刘某乙出售“利群(新版)”、“中华(软、硬)”等卷烟,售价分别为每条人民币8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和100元,共计收取对方800余元;向徐某某出售“中华(软)”卷烟10条,售价为每条100元,共计收取对方1000元。2020年1月3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刘某甲位于本市静安区**路**路**村**号**室住处将其抓获,并查获“中华”、“利群”等各类待销售卷烟共计844条,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估算,被告人刘某甲已销售卷烟金额为1800余元,待销售卷烟金额为13.6万余元,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3.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员电子档案、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现场照片等书证;关于协助调查刘某甲相关烟草许可证办理情况的回函、办案说明等书证、鉴别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涉案卷烟价值估算明细表、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说明、事情经过陈述、电话记录等书证、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怿昕

检察官助理:黄亚烨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三册、补充证据材料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7.案犯身份卡一张。

8.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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