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非法经营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二部刑诉〔2020〕111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非法储存丙烷气罐于2018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艳峰,北京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王艳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起,被告人刘某甲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北京市昌平区**气站等处购进氧气、二氧化碳等工业气体,并在北京市顺义区等多地加价出售进而牟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47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9月1日被刑事传唤到案。民警在刘某甲暂住处起获无缝钢瓶76支、丙烷钢瓶22支,已全部实施判废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微信截图打印件,《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复印件,分析报告,保定市徐水区环东气体灌装有限责任公司气瓶判废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等八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光盘(内含刘某甲、刘某乙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7.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仁

检察官助理:叶丽丽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内含光盘10张,U盘1个),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刘某甲微信好友列表打印件4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