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北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小区**组,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经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许可手续的情况,在**有限公司以每吨4800元至5200元的价格购进柴油(金属件油污预处理油),然后按照0号柴油以每升4.8元至5元的价格在北安市域内销售,销售金额达161,595元,非法获利4万余元。经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刘某甲销售的柴油进行抽样检测,结论为:硫含量659mg/kg(技术要求≤10mg/kg),不合格,闪点(闭口)<30℃(技术要求≥60℃),不合格。
经侦查,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北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厢式货车及加油机、油罐、柴油抽样照片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复印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刘某甲户籍证明、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产品标准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复印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高某某微信截图及过磅单复印件、刘某甲微信提取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程某某、潘某某、夏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吕某某、王某某、常某某、于某某、韩某某、刘某乙、刘某丙、高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SY2019WT1172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销售柴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柳长海
检察官助理:韩 鹏
2020年10月19日
附 :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1册1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单程序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批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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