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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二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东区玉湖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9月15日间,被告人刘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淘宝网店“Miss贴纸小铺”、微信“fk2065”销售“Marlboro”、“Heets”牌电子烟烟弹,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其间,平阳县昆阳镇的李某某于同年8月24日在上述淘宝网店内购得“Heets”牌电子烟烟弹1盒。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4月29日主动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调取证据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收款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淘宝交易记录、深圳烟草局出具的证明;

2.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犯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笔录: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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