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自2019年3月开始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其通过微信接受买码人员投注后,将收取的码单通过微信报给上线“良某某”(待查)和谢某某(待查)。待开奖后,再根据输赢情况进行资金结算。刘某甲共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8.2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王某甲在刘某甲处下注地下六合彩2.5万余元;
2、邓某甲在刘某甲处投注地下六合彩1万余元;
3、杜某某在刘某甲处投注地下六合彩450元;
3、谭某某在刘某甲处投注地下六合彩3万余元;
4、邓某乙在刘某甲处投注地下六合彩1万余元;
5、王某乙在刘某甲处投注地下六合彩210元;
6、刘某乙在刘某甲处投注地下六合彩3千余元
7、朱某某在刘某甲处投注地下六合彩约5千元;
8、昵称“这么远,那么近”的微信使用者在刘某甲处投注地下六合彩1千余元。
2019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双峰县**镇**村**大药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图片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电子物证检验报告;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与他人共同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刘某甲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建议判处刘某甲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贺彩银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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