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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法行医案)_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刘某甲(别名刘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31964********,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镇**村**组**号,住灵宝市**贩**小院。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20年4月16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20年2月,被告人刘某甲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灵宝市涧东区东关村下关村口开办诊所从事诊疗活动。期间,于2012年7月20日、2014年7月15日,两次被灵宝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后刘某甲继续开办诊所从事诊疗活动,于2020年2月14日再次被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查获。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刘某甲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破案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潘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  欣

检察官助理 李蓬蓬

                                   20201231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灵宝市涧东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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