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06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29241969********,文化程度大学专科,在本市经营无牌诊所,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镇**村**。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戴杨,广东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2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2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同年3月1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刘某甲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职业证书》的情况下,在东莞市清溪镇凤扬路西五巷5号经营无牌诊所。2019年11月21日18时许,被害人马某某(女,殁年43岁)因身体不舒服到刘某甲的无牌诊所看病,刘给马采用静脉注射胺苄西林钠、地塞米松加氯化钠。注射20分钟左右,马某某全身冒汗、心里不舒服。刘某甲将针拔了,并给马糖水喝,但马的症状更加严重,并喘气困难,刘便对马进行人工呼吸抢救,然后叫其儿子刘某乙、其妻子李某某一起开车将马送到樟木头镇石新医院急诊科,马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急诊科医生报警,民警到现场将刘某甲带回派出所审查。经广东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符合在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基础上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致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本例“非法行医”行为与马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中介死因(次要作用),其参与度为21-40%(建议4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广东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病历材料等书证,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法,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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